虐兒面面觀

虐待兒童的定義是任何行為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令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虐待兒童並不限於發生在子女與父母/監護人之間,任何受委託照顧 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例如兒童託管人、親戚、教師等,都可能是施虐者。虐待兒童的形式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顧及精神虐待。

  • 身體虐待:對兒童不當或過度之責罰,如毆打、燒燙、摔推、綑綁等,使兒童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
  • 性虐待:對兒童的性侵犯,包括亂倫、強暴、猥褻、或從事色情活動。
  • 疏忽照顧:未能適當的照顧兒童的飲食、營養、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需要;或強迫兒童做過量工作;或把孩童單獨留在家中;甚至遭父母或親友故意氣之不顧或遺棄。 
  • 精神虐待:對兒童漠不關心、冷漠、排斥、或經常恐嚇、嚴厲叫罵、輕視、批評、挑剔、藐視、威脅和不適當的期待、以致影響兒童的情緒、感 情、心智的自然成長。曾有一名父親因孩子沒完成作業,兩度逼9歲兒子赤裸遊街示眾,無視子女尊嚴和感受,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裁判法院判其精神虐 兒罪成立,這對任意處罰代替管教的家長,具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