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與家庭暴力關係初探

筆者 歐紹裘 本文作者是紐西蘭法庭認可的資深心理輔導員。


在過去的十二年中,他先後為一百多名居住在紐西蘭的華人進行過“停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輔導,對華人社區的家庭暴力情況及禁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有著深刻的瞭解和研究。

全國範圍內反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的第二階段已經於今年二月中旬開始了(“This is not OK” Campaign)。相信許多朋友已經注意到了最近“家和行動”小組在中文電視臺播放的反家暴廣告。本文擬從社會文化的角度,並結合本人的工作經驗探討現 今華人移民社區家庭暴力的成因,表現形式,以及尋求幫助的特點,希望能夠喚起大家的反家暴意識。

根據紐西蘭的法律,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對“身體”、“精神/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這個定義同其他的西方國家的定義基本一致。但紐西蘭“家庭成員”的定義相對比較寬鬆。

那麼在中國家庭或華人家庭內部發生的暴力問題同在西方國家家庭或歐洲人家庭所發生的家暴問題是否同樣嚴重呢?根據有關文獻,不論是發生在西 方國家家庭的暴力還是發生在東方國家或家庭的暴力,男女間施暴比率均為九比一。也就是說每十個家暴案件中,有九位施暴者是男性。所以,我的結論是東西兩者 之間並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只不過是成因和表現形式不同罷了。

在西方社會,家暴首先是源於家庭中男女之間的角色分工和權力分佈的不平衡。此外,酗酒、濫用毒品及個人性格方面的問題也是家暴發生的重要原 因。西方的反家暴的概念開始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婦女解放運動”,它以“男女平等”的口號號召受虐待的女性挺身舉報施暴者。由於存在著這樣的社會背景,也 因為西方人的開放性和強烈的權利意識,西方社會的家暴往往容易顯露出來。

同西方家庭相比較,華人家庭的家暴報案率通常很低。但問題是,報案率低並不是因為沒有暴力問題或暴力問題很少,而是因為華人家庭的暴力問題常常被忽視和掩蓋。從社會文化角度分析,以下幾方面的因素促使華人家庭發生家暴並不願尋求幫助。

首先,是華人好面子的習慣。中國是“禮儀之邦”。在家庭關係中,縱使有不平等的存在,一般是不會跟別人分享的。家裏出現問題時,只會留在心 中,因為“家醜不可外揚”。事情往往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暴露出來。這樣,在留面子的大前提下,夫妻之間撕破臉皮和“不給面子”往往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傷 害,甚至會對生命構成威脅。

其次,是我們的家暴定義過於狹隘。華人常常只把對身體上的傷害,而且必須有明顯的傷痕稱為家暴。情緒方面的虐待,精神/心理方面的折磨,性 方面的強迫通常被認為是“命中註定”,所以往往採取忍受的態度。在我的工作經歷中,從表面上看,比較嚴重的毆打或身體暴力,在我們這些“禮儀之家”發生的 比例的確比西方家庭少,然而,我們這些“動口不動手”的君子,使用辱駡,譏諷等口頭施虐的形式則多得很。

再次,是我們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觀念。“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貫穿了五千年的中國歷史,造就了大男子主義,大男人文化。 大男子主義一方面可能使有些男子成為“理直氣壯”的施暴者,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有些女性認為自己是“理所當然”的受虐者。同“男尊女卑”觀念相聯繫,“男才 女貌”通常被認為是中國家庭理想的夫妻組合。可是,問題是,在實際生活中,“男才”是隨著年齡及際遇的改變而改變的,“女貌”又是隨著歲月的流逝而消失。 生活往往是這樣:很多“男才”被埋沒了,而“女才”又偏偏遇上了伯樂。而在 “男尊女卑”觀念根深蒂固的社會中,如果“女才”強於“男才”,其結果往往是負面的,因為,在傳統觀念中“女子無才便是德”,“女子有德便是才”,女子有 才便是禍。 在“男才”不強的情況下,即使“女才”遇不上伯樂。男性的自卑,自怨也可能成為家暴的導火索,不能忽視。

有些人曾對我講中國南北方文化上存在差異,在北方的有些家庭中,女性往往是主導者,並有女性辱駡男性的現象。我想,持這種觀點的人包括我自己對中國文化還缺乏深入的瞭解。我們需要進一步的人類學和心理學方面的研究。

第四,是孝道觀念的影響。“三代同堂”是我們最期盼的家庭結構。但 “三代同堂”也使家庭關係變得複雜。在我所接觸的個案中,很多家庭受到傳統禮教的薰陶,父母對孩子“報答親恩”、盡“孝道”的期望值過高。盡“孝道”的這 種期待常常令家庭成員在處理夫妻同父母的關係時,左右為難,造成很多家庭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婆媳”和“翁婿”之間的矛盾,教育孩子方法的對立,它們既存 在於“一孩政策” 下的大陸中國社會,也存在於實行生育計畫—“兩個恰恰好”的其他華人社會。我們紐西蘭的華人社區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

最後,是與移民相關的因素。對於習慣於群體生活,一家親的華人移民來說,由原居地移民到一個新的國家,這是人生的一個重大轉折。生活壓力大,家庭成員間發生矛盾時,又沒有家人和朋友調節,問題得不到解決,進而造成家庭暴力。

我在工作中,還常接觸到另一類家庭暴力。這種家暴發生在那些為申請居留權的人們和他們為申請成功而找的伴侶之間。為了獲得居留權,在這些人中間,有的人不得不忍受對方的無理對待,他們所忍受的家暴形式,是超出常人所能想像的。這些人一般更不願意舉報施暴者。

根據我的經驗,家暴的求助過程,可以簡易分為四個階段,我們可以稱為“求助四步曲”:

尋找期 受害者或施暴者儘量忍受。最常用的忍辱負重的藉口是“家和萬事興”,“家醜不可外揚”,或“為子女著想,還是在一起的好”。大部分施暴者在這個時期不承認錯誤,他們往往會把責任推在他人身上 或尋找各種理由為他們的行為辯解,有些施暴者更會故意掩蓋其行為的嚴重性。
探討期 受害人及施暴者可能感受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覺得有必要面對問題,但仍處於猶疑及掙紮的膠著狀態,對於求助,他們的一般態度是“欲迎還拒”。
行動期 家暴發生次數太多,雙方感到問題確實存在,可能一方決定走出第一步,例如離家,而另一方為了挽救家庭而尋找相應幫助(例如接受輔導)。
鞏固期 一方堅持改變局面,參加輔導,雙方協議,停止家暴。
家庭暴力一般有這樣幾種結局:

停止家暴,重新開始關係
停止關係,分手收場,子女變成最終受害者。
關係繼續, 暴力迴圈不止,直到其中一方厭倦或受到嚴重傷害而分手。
警察、兒童青少年及家庭保護部或學校等社會資源的介入。
家庭暴力是為紐西蘭的法律所不容的,制止家暴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 最後請大家謹記: “制止家暴, 你我有責 家和行動, 和諧守法” 請參與“家和行動”!